强制拆除鸿发公司院墙
本网讯 9月17至18日,柞水农行与柞水鸿发物资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被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判决,强制执行。
2005年10月19日,商洛市中院依法判决鸿发公司清偿柞水农行借款本金113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相应利息。逾期不清偿,柞水农行有权以鸿发公司位于柞水县城南关为柞水农行设定抵押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受偿。不足部分,由鸿发公司继续清偿。
判决生效后,柞水农行于2006年2月27日向市中院提出执行申请,市中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鸿发公司与柞水农行协商:对抵押土地、房产不评估,由其双方共同变卖。后双方与开发商王太平达成了抵押物转让协议,开发商王太平履行了上述协议。
市中院曾先后于2009年3月10日、2010年8月30日两次发出腾房公告,责令房屋占有人腾出所占房屋。期间,市中院执行人员曾20多次赴柞水做房屋占有人的工作,但没有结果。截止2010年9月16日,房屋、场地占有人未主动履行腾房、退出场地义务。
2010年9月17日上午8时,市中院组织40多名法官法警,强制拆除了鸿发公司院内院墙一堵、院内建筑一处,腾空两间平房、三个库房并予拆除。另有四间库房开发商与房屋占有人达成租赁协议。截止9月18日上午12时,又修筑了两堵界限围墙,新建楼门一座,将涉案标的物如数交予受买人王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