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在诉讼书中都写道:“被告对原告以匿名及网上发帖的形式进行人身攻击,其所称内容严重歪曲事实,纯属无中生有,已给两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及名誉损失,其性质十分恶劣……被告的一系列行为已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已符合诽谤罪的特征,构成诽谤罪,法院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鉴于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带来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原告特附加民事部分的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在庭审中,对于这些指控,张佰庆的律师姚永安要求杜承章和王德民出示原始证据。
让他们惊讶的是,对方当庭出示了数封带有原始信封的举报信。这些举报信,只有两封没有写明特定收信人,其余都是写给特定人士:有给时任陕西省人防办纪检组长、现任陕西省人防办副主任吴文海反映杜承章问题的信件4件;有给陕西省人防办主任彭随义反映杜承章问题的信件4件;有给陕西省人防办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反映杜承章问题的信件1件;有给陕西省人防办秘书处同志反映杜承章问题的信件1件;还有其他人转来的信件3件,共13件。
“在我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交了证据保全申请后,法庭对上述的证据进行了保全。”姚永安律师说,这种事情是极为罕见的,写给纪检组长及单位主要领导的举报信,不仅没有被阅处并报查核结果,反而到了被举报人手中,成为被举报人控告诽谤的证据!
更让他们惊讶的是,原告当庭出示的另外一份证据显示,张佰庆的办公室遭受过搜查。
单位党组组织搜查被告的办公室
这份《关于拆卸张伯庆办公室电脑硬盘的情况说明》写道:
“按照办党组会议决定,2009年3月30日下午6时30分,由省人防办纪检组组长吴文海同志、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副处长史荣昌同志……对张伯庆办公室所使用的电脑硬盘进行了拆卸,具体过程如下:
史荣昌打开张伯庆办公室门;李清打开其使用电脑主机,拆卸下了电脑硬盘两个;蔡克华对拆卸下来的硬盘型号进行了现场登记和封存;郑宏宇对进入张伯庆办公室及拆卸的全过程进行了现场摄像,袁建民对拆卸和封存过程进行了现场拍摄,整个过程在纪检组组长吴文海同志的监督下进行……”
原告方还出示了一份《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这份报告书上注明的委托鉴定人为“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鉴定事项为“回复两份样本材料所涉及的原始文档资料,发帖,浏览的网页内容”。检验结果显示,鉴定中心在硬盘中“提取3份与案件有关的word文档,恢复30个网页文件及部分碎片内容”。
姚永安律师认为这次搜查涉嫌违法,是非法搜查。“搜查应该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要有搜查证,司法机关没有搜查证进行搜查,也是非法搜查,何况由单位党组开会决定进行的搜查?”
姚永安认为,即使是纪检部门办案,这种搜查也显得不可思议:“不去调查被举报对象,反而千方百计要找出举报人,这是什么道理?”
姚永安说,即使在张佰庆电脑上找到了跟这些信件相符的内容,也不能证明这些举报信就是张佰庆写的,“我们在申请证据保全的同时,也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控告,要求对他们的非法搜查、滥用职权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