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缴纳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商洛实际,制定出商洛市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就业问题
(一)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和创业意愿的可申请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就业服务;自主创业的发给《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贴息,按照相关规定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享受免费就业培训。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在落户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城镇失业登记,并根据自己参加就业(创业)培训愿望,申请领取就业(创业)培训券,凭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明和就业(创业)培训券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举办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免费培训。
二、关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就业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一)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发生用工关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二)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自主创业、投资办厂、从事个体经营等并使用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关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一)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在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的,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按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可按规定参加所在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对已在迁出地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可参加迁入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个人自愿选择。具体衔接办法如下:
1、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由个人选择补缴费的办法或折算的办法进行衔接。
选择补缴费办法的,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由个人逐年据实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和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差额。补缴后,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选择折算办法的,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并将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向前折算成对应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时,已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区可以直接进行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未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区待该县区正式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再予以办理,迁出地参加新农保的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已经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从个人户口迁入城镇次月起养老金停发,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待在迁入地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转入其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