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李立平 记者 王 涛)记者近日从市养老保险经办处获悉:我市决定对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陕劳社发[2002]77号的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是: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193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30元;1932年1月1日至193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4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以上两款依次执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对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按上款增加后,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0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陕政发[2008]36号、陕政办发[2009]86号和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已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办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据悉,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已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但未纳入养老保险以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我市涉及18843名退休人员和享受养老补贴的近2000名“超龄未参保集体工、五七工、家属工”,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本月全部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