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 刘占良)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及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近日,我市出台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指导管理,具体办事机构组织实施。发改、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民政、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我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间为5月1日至10月31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应当按照《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固定炮站(火箭站)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作业设备库房、弹药库房、发射平台和作业值班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不得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和相关设备以及进行其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办法》强调,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作业设备性能良好,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全部到位;高射炮、火箭作业区射程内属于非人口稠密区,无重要设施;具备适宜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作业地点与作业指挥系统及飞行管制部门通讯畅通。严禁使用、保存过期炮(箭)弹,正常情况下,炮弹有效期为5年,火箭弹有效期为3年,过期或者报废的弹药应当就地封存,并立即报告省、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销毁或者处理。新办法自5月20日起施行,至2017年5月19日废止。旧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