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频道 > 时事 综合

全市事业单位职工首次纳入工伤保险

2012-10-22 09:45:31 来源:

  本网讯 (刘钢 吴成海)记者10月19日从市社保局获悉,2012年底,市、县区社保局将在全市范围内把所有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实现应保尽保。

  根据社保新政策,商洛市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不包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为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全部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由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规定,上述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后,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有效保障职工的正当权益。

  今年第四季度,市、县区社保局将在全市范围内把所有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实现应保尽保。

  相关链接

  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商洛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携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制册、职工工资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到市县区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怎么缴费?

  缴费费率: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5%。

  缴费基数:在编人员(含实行聘任制管理的工作人员)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级工资晋升审批表》工资总额确定,本人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2012年最低缴费月工资为1525元。

  工伤咋认定?

  商洛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有啥待遇?

  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支付各项待遇,待遇包括工伤人员的就医治疗、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康复治疗等。

  依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支付。2011年1月1日后至参加工伤保险前期间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原渠道支付,参保后由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