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强调严肃纪律,严格清理查处。
(一)对“吃空饷”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制“吃空饷”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对造成“吃空饷”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吃空饷”的人员,要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或及时核定离退休费;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处理未到位的,要按照政策及时处理。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调出机关事业单位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要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虽未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按照规定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到达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尽快办理人事关系终止或退休手续。
(四)1月30日以后,市集中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集中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集中治理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集中治理以后又发现问题或群众举报经查实为“吃空饷”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主体责任,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确保集中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通知提出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一)严肃纪律,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要全面了解掌握中省人事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和财经政策,进一步维护其严肃性。严格人员考核管理,加大平时考核力度,防止因管理松懈造成新的人员在编不在岗;要严格人事管理流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退休、亡故、处分、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环节的管理,及时修改或核销人员信息资料,并相应调整有关工资待遇。
(二)完善政策措施,堵住漏洞。要全面分析、查找机构编制、财政、人事等政策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进、管、出”环节的综合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推行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审计部门在部门预算执行、地方财政收支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要把查处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快实现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相关数据与信息共享和对接。
(三)加强监督,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在阳光下运行。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及时上报、随时更新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和工资信息,并在内部定期公示,对反映的情况及时核实处理。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网站,随时受理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要加强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吃空饷”问题,要及时核查,并将结果予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