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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6-01-06 09:33:45

来源:新华社


  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 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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