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8日,10家中国企业在欧盟Freightforwarder一案中,被欧盟委员会(EC)处以全球业务营业额超过5300万欧元的罚款。这源于《欧盟运作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101条的规定,即禁止卡特尔条款。这一案件,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在垄断问题上敲响了警钟。
伴随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去,并参与全球竞争,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有可能面临来自于国际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调查。因此,熟悉走出去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律、审查程序及应对措施,从源头上应对此类风险问题,就显得极为重要。
以欧盟为例,《欧盟运作条约》第101条广泛适用于任何在欧盟境内实施并影响欧盟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协议和协同行动。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外国企业间缔结的横向协议也有可能遭到查处。
David Tayar律师表示,“根据第101条第一款的规定,实际或潜在市场竞争者之间任何形式的合作,无论是正式还是非正式,只要其有限制竞争的目的,或将产生限制竞争的结果,都被禁止。合作形式主要包括企业之间的正式协议、一致行动或联合决议,甚至信函往来和商务会议等非正式联系。”
与此同时,针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第101条第一款列出了非穷尽式的清单,具体包括价格固定、市场分割、产量限制、串通投标和战略信息交换等。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如果不了解这些情况,很可能就面临调查甚至极重处罚。而从处罚金额上来说,中国国内法规定的是国内地区上年度营收额度的1%~10%,而欧盟的罚金规定则是不超过上年度全球营收额度的10%。
“不仅如此,欧盟法律还规定了对违法年度的计算,比如罚金的计算方式如下:该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总额乘以最高30%,再乘以该企业实施卡特尔行为的持续年限。此外,在核心卡特尔的情形下,可能会再加上不少于上述销售总额25%的‘入门费’,来保证处罚效果。”
由此,David Tayar律师等指出,“对于赴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来说,如果走到被法律调查和启动惩罚程序,企业的代价太大。所以早期的风险防范应是重点。”(来源: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