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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事件后民间收养机构四面楚歌 面临被遣散困境

民间收养机构面临被遣散困境

2013-01-21 09:30:21

  福利院还将对寄宿夫妻进行严格培训,合格后发给寄宿证,并据寄养儿童数量向家庭发放生活费。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褚松燕认为如果有相应的利益机制、情感机制等来保障,这种模拟家庭模式不失为一种穷尽收养之后的选择。政府也应提供实操性政策和经费支持,并逐步完善收养法、寄养规定等,在不缺位、不越位的情况下,做有效的制度提供者。

  收养难在领养人要求高

  记者:多数收养家庭认为,现行的收养法门槛过高,你如何看待?

  童小军:事实上,我们的收养法所限定的收养条件并不高,但家长在收养孩子的时候,提出的条件很苛刻,包括长相、智力、血型、星座、属相等。

  记者:外国人从中国领养的孩子大部分是有特殊需求的,但在我们国家并不是这样的情况,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什么?

  童小军:我们现在促进孩子拥有家庭的服务并不规范,从理念上讲,国内家庭收养孩子更多的是考虑收养人的需求,孩子的未来是其次的。

  而国外的收养人,会在考虑自身需求的同时,兼顾考虑孩子的未来,并且有相当数量的收养人纯粹就是为了仁爱,帮助生活困苦的孩子,他们希望通过收养,让这些孩子获得幸福和健康成长。国外这样的领养家庭比国内多得多。

  记者:在收养过程中,我们是不是也存在缺失的地方?

  童小军:我们没有专业人员对这些领养家庭进行专业评估,包括领养前对领养家庭和孩子的评估和准备、领养过程中的协调,以及对孩子进入领养家庭之后的追踪及监督。

  记者:官办福利机构与民间福利机构相比,在养育孤儿方面,哪个更有优势?

  童小军:从权力责任的角度,政府绝对占有优势。但是,这个判断的前提是无论官办还是民办,都是从儿童的利益出发的。在这个问题上,政府有责任。

  如果不是官办机构,就应该对民间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对开办资质的审核和对养育服务品质的监督,应当分清楚在孤儿养育领域里政府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社会如何参与进来。

  家庭失能突显政府监管缺失

  记者:哪些应当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但缺位了?

  童小军:要保障儿童权利,必须把儿童当作一个整体,国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家庭失能的情况下,国家首先应对失能家庭提供补充,给予福利支持。

  一旦家庭消失,政府应承担起养育孩子的责任。孩子们应该在一个可靠、有保障的国家监护环境里得到养育。

  但事实上政府在替代照顾这一方面,无论是从立法还是机制建设,以及整个服务的监督评估等都不完善,比如现在一些孤儿的爷爷奶奶,并不愿意自己的孙子或孙女被领养,但自己的自身情况并不适合养育孩子,可能还需要年幼的孩子照顾他们,不能上学接受教育,这样的情况下,孩子由谁看管?

  因此国家应当尽量使孩子进入一个适合他生活的家庭。要完成这个过程,我们需要专业的评估人员。在我们国家,这个环节是缺失的,不仅缺乏专业人员,也缺乏政策上的规范。

  记者:法律认定的孤儿是父母双亡,然而现在社会中还有一部分孩子是父母双方有一方仍存在,但长期消失,没有对孩子承担养育责任;或服刑人员的子女,这些孩子由谁看管?

  童小军:这些孩子即事实孤儿。养育他们的责任应该由政府承担。但是,按现有的规定,官办福利机构仅接受父母双亡的孩子,上面所说的孩子是无法进入到福利机构中的,这些孩子就成为无人看管的孩子了。

  这些无人看管的孩子即是困境儿童,也就是说,他们的原生家庭还存在,但是已经无法履行监护这个孩子的义务了,孩子已经部分或者全部失去了能够支持他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这个时候,政府的责任就是为这些孩子提供替代家庭的照顾。然而在这一方面,政府目前还没有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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