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汪治 红瑞 有根)7月25日,商南县法院东岗法庭法官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成功调解,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2011年3月被告王某在商南县城关镇洋桥村东关组自家宅基地建设八层楼房,委托被告朱某全权负责建房工程,后被告朱某将建房支模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被告曹某。2011年8月22日上午11时许,原告桂某在被告曹某支模工地上干活过程中,不慎从四楼墙头摔下,致全身多处受伤。后原告桂某即被送往商洛市中心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急性闭合性胸部损伤;2、左侧胫骨骨折;3、左侧肘关节脱位桡神经损伤;4、右侧胫骨骨折;5、右胫骨前软组织挫裂伤,原告桂某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后原告多次同被告方协商,但被告方相互推诿协商未果。原告桂某遂具状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76249.47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案件的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归纳矛盾焦点。桂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由于自身疏忽导致受伤,在本案中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他是在用工过程中受到伤害,家庭经济又困难,难以承担巨大的医疗费。于是,法官将案件的切入点和关键点放在消除矛盾,最大限度地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角度出发,分别对原、被告进行调解,多次约见当事人,针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释明和讲解,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导三被告体谅桂某的处境,共同分担责任,让双方当事人分别从对方的角度出发,努力化解他们的对抗情绪。最终,经过合议庭不懈的努力,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桂某成功获得赔偿151344元,其中被告王某承担62544元,被告曹某承担66000元,其余损失22800元由原告桂某自行承担。四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