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5日,这起备受关注的热播剧之争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争议在于《仙》剧著作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对版权及版权收益曾作出相应分配,根据合约书约定,唐人电影有权在七年后以约定的金额回购相关著作财产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海益通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调动各自资源,合作拍摄影视剧,这原本是件合作方都共赢的事儿,但《仙》剧的权属却由于唐人电影的“境外公司”身份变得一波三折,也让具备强大影视制作能力、先后出品过《新聊斋志异》、《射雕英雄传》、《步步惊心》等热剧的唐人电影捏了一把“大汗”。那么,境外公司参与国内电视拍摄,所签的合同是否当然无效呢?
据本案二审主审法官介绍,合同法所说的构成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仙》剧合作三方的目的是进行涉案电视剧的创作、拍摄并对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作出相应分配,这个合同目的本身并不违法,也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非法目的。至于《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其与系争合同的有效性无涉。《仙》剧作为合作创作作品,我国并无禁止外国公司作为作品创作主体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所以唐人电影具有签约主体资格,上海益通认为合同无效的说法不成立。(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