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采访,得知该区民事执行案件年均近3000件,超三成进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称“终本执行”)。江海区检察院立足该区是江门市唯一国家级高新区、产业集聚、外贸科创活跃的实际,持续开展民事“终本执行”专项监督,努力让纸上权利转化为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
1000多个车位虚假交易只为规避执行
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挖空心思制造虚假障碍,用虚构租赁、虚假网签、关联企业交易等看似合法的操作,人为设置财产处置壁垒,让可供执行财产变成“不能动的资产”,直接导致案件进入“终本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悬空。
2024年,李某受让债权,成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申请执行人。执行阶段,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管理顾问公司名下1159个车位,准备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可住建部门反馈,该批车位已经全部办理网签备案,法院据此认定车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裁定“终本执行”。上千个车位瞬间无法处置,李某的债权兑现陷入绝境,他随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上千个车位批量网签,是真实市场买卖,还是刻意设置的执行障碍?检察官调取了1159个车位的网签备案档案,异常线索逐步浮现:车位的买受方均为同一家物业公司,合同签订、备案集中在2022年10月29日、30日两天,每个车位成交价格统一为4万元。
房地产市场下行期,一次性批量购入上千个车位,交易模式、交易价格明显违背正常商业逻辑。顺着疑点深挖,检察官调取工商登记资料,约谈企业负责人,查实物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管理顾问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存在“左手倒右手”自买自卖的重大嫌疑。更矛盾的证据来自企业内部台账:企业内部记录显示,1159个车位仍然标记为待售状态,并未实际对外售出。
交易是否真实发生?检察官继续核查,发现物业公司没有支付一分钱购买车位款,从未实际占有、使用车位,某管理顾问公司依旧对外销售该批车位。所谓网签备案,仅仅是一套虚假外壳,车位仍然属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查清全部事实后,江海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原“终本执行”裁定,恢复案件执行。法院全部采纳监督意见,随即启动车位评估拍卖程序,被人为锁住的财产终于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虚假交易、虚构租赁、虚假诉讼,是恶意规避执行的常用手段,隐蔽性强、识别难度大。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就是要穿透形式合法的假象,赶走人为设置的财产处置拦路虎。”江海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徐光华告诉记者,近年来,江海区检察院累计查实5件此类案件,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
公检法协力严惩抗拒执行行为
今年5月,江海区检察院发现一条线索:法院判决某线路板公司、王某向颜某偿还借款本金40余万元及利息,因某线路板公司、王某未履行判决,颜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本执行”,颜某的胜诉权益未能兑现。
借助江海区检察院与该区法院、保险行业协会建立的联动机制,检察官向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调查核实。经查,王某名下保险可供扣划的现金价值为1万多元,与颜某的债权相比,无异于杯水车薪。检察官将调查方向转向未能实现联网查询的财产类型。随着调查深入,银行流水中的“暗流”浮出水面:两年间,某线路板公司某一账户进出账流水均达190余万元,且该账户陆续向王某个人账户转账近14万元。某线路板公司和王某均未向法院报告上述财产情况,亦未将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与此同时,江海区检察院在办理某电子公司申请监督案中发现,该案被执行人除某线路板公司和王某外,还有朱某。根据检察官向保险行业协会调查的结果,朱某名下有18份保险,保单现金价值、生存金及利息、未领取红利及红利利息等共计超过345万元。
朱某是谁?她与某线路板公司、王某之间又是何种关系?检察官顺着工商登记线索一路追查,发现了一段耐人寻味的股权演变史:某线路板公司成立于2010年,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多次增资后于2018年增至1000万元,朱某认缴3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截至2026年。然而,2023年4月,朱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某线路板公司30%股权全部转让给王某,公司股东由王某、朱某变更为王某一人。
认缴出资期限将至,朱某以1000元转让掉对应3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从股东变为“局外人”。但法律并非摆设——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仍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今年5月,江海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王某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某线路板公司及王某采取司法惩戒、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引导申请执行人追加朱某为被执行人。同年6月,法院函复采纳全部检察建议。
记者了解到,针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妨害司法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江海区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机关打出“司法惩戒+刑事追责”的组合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推动法院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刑事手段严惩妨碍执行活动的犯罪行为。
既要纠错更要实质性化解矛盾
“不少‘终本执行’案件,并非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而是财产形态复杂、履行能力有限,叠加当事人双方矛盾对立,案件就此停滞。”在江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程生彦看来,民事执行监督不能止于纠错,更应追求案结事了人和,这既考验办案检察官的法律功底,也考验检察为民的初心与智慧。
今年4月,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江海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此前,陈某、谢某的百万元借款纠纷案件,法院因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本执行”,巨额债权迟迟无法落地。
卷宗材料显示谢某名下确无可供处置财产。办案团队转变思路,围绕资金流、消费流、权益流三条主线开展深度核查。核查发现,谢某在某村集体享有固定分红,尚有近20万元征地补偿款待领取;执行阶段,谢某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提取20万元住房公积金;谢某以融资租赁方式使用高档车辆,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些行为已经属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情形。
面对检察官,谢某大倒苦水,称借款因投资被骗全部亏损,公积金已经用于家庭开支,征地补偿款尚未拨付,无力清偿百万元债务。检察官一方面向谢某释法说理,讲清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算清信用账、法律账、人生账,破除其“破罐子破摔”的消极心态;另一方面耐心倾听陈某诉求,引导其客观评估现实执行风险。
检察机关搭建沟通平台,双方反复协商。最终,陈某表示自愿放弃逾期利息,将已经收取的利息抵扣本金,执行款直接缩减近一半;谢某作出分期履行的明确承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近日,检察官回访时,谢某表示自己兼职两份工作,盼着早日还清债务,迎接儿子大学毕业成家。
“对于尚有履行意愿,但受现实条件制约无力全额清偿的当事人,一判了之、一督了之并不能化解矛盾。既要坚持法律刚性,也要兼顾现实情理,为当事人搭建协商沟通渠道,促成合理的执行和解,才能真正化解‘终本执行’之后的权益困局。”程生彦说。(本报全媒体记者 徐日丹 通讯员 林瑞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