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日报》报道,鄱阳县检察院从上万份证据中梳理出与新加坡总检察署指控有关的证据材料3册,提交给新加坡检方。同时,时任鄱阳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李华波案的侦查人员许轶峰,作为重要证人赴新加坡法庭作证。这是中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首次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许轶峰赴新加坡作证前,最高检还专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了培训和辅导。
2012年11月8日,许轶峰走进新加坡法庭作证,最终有力地配合了新加坡总检察署对李华波的有罪指控。
次年8月,新加坡初等法院判处李华波有期徒刑15个月。李华波提出上诉,同时要求解冻被新方冻结的全部赃款。彼时,他仍全力对抗遣返和追赃。但新加坡高等法院在2014年7月10日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李华波即日入狱服刑。
根据新加坡法律,李华波在服完三分之二刑期后出狱并被遣返回中国。
人要回来,钱也要回来。追回赃款,一方面为挽回经济上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是为切断外逃人员的经济来源,断其财路,使其在经济上限于绝境。
在新加坡法院判决生效后, 新方愿意协助中国继续申请法院冻结查封545万新元的涉案财产,直至中方对这些赃款做出生效没收裁定。
但根据当时国内的法律,没有缺席审判制度,国内的法院无法在李华波缺席的情况下,做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
幸运的是,201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特别程序为李华波案带来了转机。
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根据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013年3月,上饶市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申请;2014年8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也是全国第一起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案赃款的案例。2015年3月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案做出一审裁定认为,李华波将其所贪污公款中的人民币2953.355万元转移至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用于“全球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150万新加坡元,均系李华波的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