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通过制定地方政策来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一方面反映出地方政府在应对后危机时代经济发展形势时突出了其重要抓手,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地方政府在以实际行动致力于贯彻落实中央政策、推动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总体而言,南京市政府的这一政策立足于扩大内需,预借政策引导来增强地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这与中央“稳增长、惠民生、调结构、促转型”的核心政策目标是保持一致的。
但是,面对日益激烈的人才市场竞争,南京市政府专门针对已入选南京市“321”计划的人才就住房消费市场准入政策进行微调,即便其主观上是善意的,但这种通过完善地方人才政策来挑战国家现行房地产调控政策底线的行为并不足取,地方政府在政策博弈中应尽量减少与中央政策的冲突,不能突破中央政策的底线。
地方补贴政策应守程序公平和实质公平原则
在吸引人才、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消费结构转变的过程中,地方补贴政策是其中的重要工具之一。作为财政补贴的一种类型,地方补贴同样是一种转移性支出,对改变市场的资源配置结构、稳定市场的供给与需求有着直接影响。由于地方政府对补贴的支付是无偿的,不需要被补贴者支付任何对价,因此领取补贴后,企业和个人实际收入实现净增加,这对改善其经济状况、提高其生产或消费能力有着积极意义。然而,地方补贴政策的采用必须适度和透明,贯彻程序公平原则和实质公平原则,必须兼顾市场实际需求与财政实际支出能力,否则即会对市场产生不必要的扭曲作用,妨碍市场机制正常功能的发挥。
南京市政府对入选“321”计划的人才实施的购房补贴,适用于该类人才首次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具体的补贴标准是按照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来计算。这种补贴典型地归入了地方政府补贴范畴,把地方所引进人才的住房福利待遇与促进地方住房消费政策衔接了起来,使入选“321”计划的人才普遍享有了在南京市首次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资金优惠。
至于这种购房补贴是否公平,主要取决于南京市在引进人才战略中是否给予其他类型人才以相同待遇,是否存在人才购房补贴歧视。与普通购房人相比,这种补贴体现了地方政府对“321”计划人才的倾斜性保护政策,通过这种补贴地方政府着力于改善住房资源配置结构,单从这一层面讲,只要补贴程序公开透明,很难说这样的补贴不公平。当然,在中央限购令尚未解除的前提下,这种购房补贴的正当性值得探究,其对公平就业是否产生负面影响需要更进一步的分析。
当前,地方政策的合法性问题较为突出。有人说,这是一个政策不断增长且日益盛行的时代。
从时代背景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一直纠结在传统、法律现代化以及后现代思潮的激烈碰撞之中,法律的至上性受到了挑战,政策与法律、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之间的矛盾相互交织在一起。与政策的增长和盛行相伴而生的,是法律的日益空洞化,这种趋势不断动摇着人们传统的法治信念和理想,对法律的权威性形成了巨大冲击。
正确认识地方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至关重要。地方政策与法律的区别完全可以从政策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中得到诠释,二者在制定主体和程序、实施机关和方式、规范表现形式、调整手段等方面有着明显不同。这里所要强调的,是二者之间的联系。
通常而言,地方政策对法律具有拾遗补缺的作用,地方政府在尊重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地方政策来弥补法律的不足,以更好发挥法律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功能作用。但是,地方政策与法律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平行关系或并列关系,而是一种主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地方政策需要服从法律的价值取向,用政策的灵活性和不断试错来弥补法律稳定性之不足。然而,实践中,一些地方为了便宜从事,用政策替代法律,或者用政策不断侵蚀法律的边界,这样做既危险又愚蠢,其最终结果可能导致法律虚无主义,与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