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的妻子姓李,他给2岁的女儿取了“万”姓。当他给女儿办入户手续时,却遭到了公安户籍部门的拒绝,理由是按有关法律,子女只能选择随父姓或随母姓。“难道公民没有给子女选择姓氏的自由吗?”赵先生对公安户籍部门的说法非常不满。
赵先生告诉记者,他爷爷原本是一个孤儿,后来随村里一户人家姓“赵”。爷爷长大结婚后,入赘奶奶家。奶奶姓“万”,赵先生的父亲出生后,随奶奶家姓“万”。当赵先生出世后,父亲又给取“赵”姓。2年前,赵先生的女儿出生100天时,他的父亲去世了。为了纪念父亲,赵先生又想把女儿改回“万”姓。
去年赵先生被公司派往国外,后来又被派驻天津。最近他特意请假回海口给女儿办入户手续。但赵先生咨询了龙华区办证中心及省市公安部门的户籍科,得到的答复均是:除非赵先生的女儿随父母姓“赵”或姓“李”,否则不能办理入户手续。有关人士还给赵先生建议,如果他非要给女儿姓“万”,可以采取另二种办法。一是赵先生自己把姓氏改成“万”姓;另一种方法是女儿先随父或母姓,等女儿长大到18岁时再自己提出改为“万”姓。可是赵先生说:“自己改姓问题多多,学历、存折、股票等等都会面临非常麻烦的改名难题。女儿长大后再改姓同样面临这些问题。”
记者就此咨询了省公安厅治安处户籍科。该科负责人解释说,按《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姓。“子女随父母之外的姓氏没有法律依据,公安部门无法给赵先生的女儿办理入户手续。”该负责人还对记者说:“这是我们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赵先生如果仍有疑问,还可以继续与我们进行沟通。”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认为,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取父母之外的姓氏,因此赵先生应该可以为自己的女儿取“万”姓。他介绍说,目前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李君律师说,公民取姓名时,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伤风化、不违反社会公德,应该可以取父母之外的姓氏。同时他还认为,公民姓名权是公民很重要的人格权利,没有特殊的理由,不应随意更改姓名,否则不仅给自己增添不必要的麻烦,还给有关部门的管理带来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