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刚)3月31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以全票赞成的表决结果,批准了我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这是继《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之后又一部实体性民生类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获批为我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其中明确规定了我市农村水源地实行保护区制度,并对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列举,还确定了建立以供水单位、水质检测中心(水质化验室)、疾控中心三方构成的水质检测、监测体系,同时还对政府和各部门职责、供水单位水质检测频次、社会资本投资、城乡一体化供水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条例》在上位法相关规定存在空白的条件下,依据大量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实际情况,对水源保护与开发、工程建设与管理、供水与用水、水质检测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