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蔡少娥)11月30日,记者在我市民政局城乡低保办了解到,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水平,对我市的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了大幅提高。
据市民政局城乡低保办的胡海峰主任介绍,自2010年10月1日起,城市低保由160元/人·月提高到290元/人·月;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196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月人均补助由65元提高到85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限定标准由2104元/人· 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904元/人· 年)提高到3200元/人· 年(其中现金不低于3000元/人·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