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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提出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2011-09-14 08:55:55 来源:

  本网讯 (记者 刘占良) 为充分发挥全市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近日市政府提出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意见》规定,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是,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议。其职责分工是,各级政府要负起责任,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参加,定期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促进工作开展;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加强与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对一些复杂重大疑难的行政争议,做好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工作的衔接。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开展调解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在调解纠纷时,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进行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消除隔阂。对不愿进行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选择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解决的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负有主要管理职能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纠纷,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落实调解工作责任制,对工作突出的要表彰奖励,对工作敷衍塞责、无辜推诿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