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 刘占良) 为了规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灾害性天气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造成的危害,近日,市政府出台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天气预警信号是指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分为暴雨、暴雪、高温、寒潮、大雾、雷电、大风、冰雹、霜冻、干旱、霾、道路结冰等十二类。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四个等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办法》规定,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各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播发预警信号。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不得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 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子屏幕管理部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对外播发。其他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收到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对外播发。 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子屏幕管理部门播发预警信号的频率不得少于每小时2次,并应当随预警信号级别的提高相应提高播发频率,其中对暴雨、雷电、大风、冰雹的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其播发频率不得低于每小时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