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5日起,《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办法》正式实施,按照规定,缴费者应当一次缴清全年生活垃圾费用,对未按规定缴纳并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最高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最高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办法》规定,商洛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含城乡结合部)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城市居民(含建成区内的农村人口)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每年3月底以前,对一次性缴纳全年垃圾处理费的缴费者,可给予适当优惠;市区垃圾处理收费可以实行单位代收;市区五保户、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免缴垃圾处理费,低保对象、下岗职工和烈属凭有效证件减半缴纳;垃圾处理收费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收费单位应做到持证、亮证收费,对于无收费专用票据的,缴费者有权拒缴和举报。
对于缴费者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办法》规定,将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5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14日废止。2007年8月1日施行的《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暂行办法》于2012年12月15日废止。(商洛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