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禁烧烟煤工作,改善市区人居环境,提高市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面实现市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在商洛市中心城区禁止燃烧烟煤,为此,特作如下决定:(2013年10月23日商洛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禁烧烟煤的范围:商洛市城区东龙山以西,沪陕高速以北,构峪收费站以东,金凤山主脉以南。
二、禁烧烟煤时间:从2013年11月1日起,城区禁烧烟煤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烟煤,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在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可改用洁净煤。
三、城区有关单位要对燃煤锅炉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四、从禁烧烟煤之日起,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在城区禁烧烟煤范围内审批新建、改建燃煤锅炉、茶浴炉和工业窑炉。
五、市、区两级环保、商务、工商、卫生、城管、公安、质监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执法,加强监督管理,城区各部门、各单位、各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禁烧烟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辖区及其干部职工市民禁烧烟煤工作,确保实现城区禁烧烟煤的目标。
六、本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