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未成年人的规定只有几条,法律规定比较滞后。”2月23日上午,在由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联合召开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与立法研究”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如是说。他表示,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应该占有一席之地。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如何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让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的问题。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与立法研究”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和来自司法部门的法官、检察官们一起就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热烈讨论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建议设立前科消灭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但现实生活中,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的回归之路却走得并不顺畅。
怎样消除回归之路中的障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温小洁认为,应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设立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消灭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罪刑记录的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问题特殊化,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温小洁说。她分析认为,有犯罪污点的未成年人被社会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会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很容易“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难以再次融入社会正常生活,严重妨碍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而且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主观恶性不强,如果取消刑事污点,给予其适当的再教育机会,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姬广胜认为,我国在推进少年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有必要探讨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
据介绍,所谓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是指对于自然人因实施不法行为而遭刑事法律否定的记录,得约束其不得超过一定范围为无关单位或个人所知晓的规则。与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立足于法律宣告因而不存在刑事污点不同,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则立足于客观控制因而约束其实际被知晓的范围。
在姬广胜看来,采取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更易为社会及普通公众所接受。
“要构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必须明确刑事污点知晓的主体,进而明确这些主体的保密义务。”姬广胜说。
姬广胜表示,要想避免更多的未成年人成为“习惯性罪犯”,构建科学的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迫在眉睫。
发挥人格调查制度作用
人格调查是近些年来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被经常运用的一种做法。
2005年7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的案件中,该院聘请的社会调查员根据前期了解到的被告人的生活经历、犯罪前的表现等有关情况,向法庭提出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的建议。最终法庭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并参考了社会调查员提供的情况,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书记员刘立杰介绍,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人格调查制度,也称全面调查制度(判前调查制度或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办案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仅要查明案件本身情况,还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教育经历、个人性格、心理特征等与犯罪和案件处理有关的信息作全面、细致的调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并根据调查的结果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