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杰说,目前,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格调查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各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和审判实际,积极进行探索,其主要模式有:委托专门的社会机构进行调查、法院自己进行调查、由律师进行调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等。
“各地对人格调查进行的探索和尝试,使人格调查制度受到广泛重视,为建立中国特色人格调查制度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刘立杰列举说,如人格调查主体比较混乱、调查程序不规范、人格调查内容不统一、调查报告及其使用不规范、人格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有限等。
为此,刘立杰建议,立法应建立、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人格调查制度。
立法确立暂缓起诉制度
“逮捕以羁押监禁为手段,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成长。”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助理检察员许宁谈到,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秉持少捕慎捕的态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率居高不下的现象仍比较突出。
在谈到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率的设想时,许宁建议,应完善刑事诉讼相关立法,细化未成年人逮捕条件,健全逮捕替代措施。此外,他认为,还要积极探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风险评估机制。这样做有利于检察机关做好不捕风险的评估,减少不捕的诉讼风险,也有利于检察机关作出正确的逮捕决定。
暂缓起诉又称“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根据其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汪耕云认为,暂缓起诉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精神,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尤其心理发育处于自我选择未完成期,所以暂缓起诉制度可以使未成年人免遭“诉讼程序的消极作用”,有利于其自我改过、重新融入社会。
“随着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和在实践中的日益完善,暂缓起诉制度的确立已刻不容缓,其不仅符合国际刑事政策的大趋势,同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引导下的重要实践成果。”汪耕云说。他建议,应以立法形式确定暂缓起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