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公诉方认为,刘南林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资金主要有两笔:2008年6月,刘南林履行了其曾经同意取消的合同,花费200万余元从深圳世纪非晶公司购买了7台长期闲置的旧设备;2008年9月,经刘南林安排、张涛签字审批,从ULA公司账户上转走2267万余元人民币,其中1880万余元被划至刘南林所控制的关联公司。
据了解,2008年,张志浩等人曾向深圳市公安局报案,深圳市公安局认为此案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其后,张志浩等人又向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报案。同年11月,湘潭市公安局对此予以立案,并于不久后对刘南林实施逮捕。
4月12日的庭审中,刘南林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成为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而另一个庭上辩论的焦点则更加引人注目:即使控方陈述事实属实,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退一步说,即使检方说的都是事实,他也不构成犯罪。”在结束了将近11个小时的庭审后,田文昌告诉记者。
“控方指控刘南林的理由,包括虚构出售不存在的股份、股权转让等,都是以民事权益为前提的。”刘南林的另一名辩护律师朱永辉说,股份真假的问题,就是说刘南林和张志浩之间到底谁是股权的真正持有人、民事权益人,这是一个民事问题,而这恰恰成了控方“虚构股份”的指控依据,也就认定了刘南林不是民事权益人,这就是以刑代民的一个表现。
“可以用民事办法来解决,何必用刑事办法来解决?”
“一场纯粹的民事纠纷由于一方的报案,就演变成了刑事案件,这样的转变已经渐渐走向了‘化’的趋势,已不是个案这么简单了。”带着刘南林案件的种种问题,田文昌在“民事纠纷刑事化与和谐社会之冲突”研讨会上提出自己的观点。
“我代理的两起案子,不论是刘南林案还是颜立燕案,本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而且是可以妥善解决的民事纠纷,却以刑代民,把民事问题刑事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纠纷,为什么不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这种以刑代民的倾向在现阶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倾向性是不健康的,更是有危害的。”田文昌说。
“其实,早在几年前,这种‘被刑事’的案例就已经开始凸现出来。”江平说,“最近炒得沸沸扬扬的上海颜立燕案,其中一项罪名是合同诈骗罪。一个人到银行借了一千万元,但是到还钱的时候还不了,就构成诈骗了,这是一个很危险的结论。如果按这样的结论来看民法里面的规定,那就变成合同不能履行就是诈骗了。”
“我认为,解决民事纠纷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能够用民事办法来解决的尽量用民事办法来解决。”江平进一步分析道,“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从最根本来看对社会是否构成了危害。如果这个行为对社会没有构成太大的危害,或者危害不大的话,可以用民事办法来解决,何必用刑事办法来解决?”
“我现在也很难绝对地说,刘南林、颜立燕的案子里面一点罪都没有,因为实际情况很复杂,但是我们从证据角度来说,至少很多方面可以说明这两个案子可以用民事的办法解决,也可以用刑事制裁的办法解决。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把握不准,或者证据不是特别确凿的时候,我们宁可用民事来解决,而不用刑法来解决。”江平说。
据了解,目前,这种被“刑事化”的民事纠纷范围在不断扩张,而且已不再局限于企业之间的纠纷,其“版图”甚至延伸到了消费者维权领域。前段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施恩奶粉消费者索赔被判敲诈”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他(指被告人)在中央台做节目呢,如果播出来多可怕……你当务之急是要找到他动机不纯。你们为什么不起诉他敲诈?这样他会马上停下来,而且也让大家知道他说的话不可信。”研讨会上,“施恩消费者”案被告人的律师张燕生,向与会者口述了施恩公司有关负责人与他人商量“对付消费者”的真实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