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人看来,民事纠纷用刑事办法来解决,是最简单最快捷的。”张燕生说。
“一些本来是很明显、很明确的经济纠纷案件,非得通过举报的方式,利用权力的干预,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把对方抓起来。”田文昌无奈地说。
在“民事纠纷刑事化”案件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往往如影随形
“目前被‘刑事化’的民事纠纷已经有了它们自己的特点。”北京律师张青松介绍,这些民事纠纷争议的标的额非常大,往往都是数千万甚至是上亿;被“刑事化”的罪名相对稳定,一般是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逃税、虚报注册资本、抽逃资金等罪名。而且,这类案件的诉讼程序极其复杂而且时间长,其原因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罪名会不断发生变化,抓的时候是用这一罪名,后来发现这一罪名确实不行,又换一种罪名;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辩护权很难行使。最后一点,无论多么复杂的程序,最后必然会引发当事人的申诉、上访,甚至有更为极端的当事人以同样的方法起诉对手,以毒攻毒。
记者翻阅有关资料发现,“民事纠纷刑事化”的渊源可以追溯至上世纪80年代,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也是三令五申,从最初的“不得干预”,到后来“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案件”,有关部门甚至表示要把制止插手经济案件,提高到预防腐败的高度。
但是,“民事纠纷刑事化”问题为什么屡禁不止,甚至有泛滥的趋势?
对此,江平认为,“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严刑主义”是民事纠纷刑事化的两大主因。
“民事纠纷刑事化的主要问题是执法上的问题,也就是说有关的执法机关用不恰当的方法将民事纠纷用刑事手段来处理。”陈泽宪直言,在“民事纠纷刑事化”的案件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往往如影随形。
陈泽宪认为,很大一部分“被刑事化”的案件与利益驱动有关,这种经济利益实际上是通过滥用执法权来实现的。此外,程序法上的问题同样不可回避。比如立案,对不该立案的案件立案,检察机关没有监督权;对逮捕之外的强制措施来说,比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也没有司法监督。
“因此,完善程序法是解决民事纠纷被刑事化的一个方法。”陈泽宪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