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日报讯 (贾无琦 张 鹏)1月27日,丹凤县人民法院对6件“毒豆芽”案12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进行集中宣判。分别判处彭某某、刘某某等6名被告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至2万元人民币;判处贾某某、白某某等6名被告人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以及相关活动。
12名被告人系丹凤县龙驹寨和商镇人,分属6个家庭成员中的夫妻、父子关系,长期以来以家庭作坊形式生产、销售豆芽。被告人为获取更大的利润,在生产豆芽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用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高效无根豆芽素”,并销往县城及周边乡镇集市蔬菜市场,2013年7月被丹凤县公安局查获。
法院认为,12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均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家庭成员在犯罪过程中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且均起到积极作用,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庭依据各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百余名群众参加了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