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名人对企业打“擦边球”牟利的现象无心也无精力计较,毕竟打官司还要看侵权是否容易界定。
2011年6月,赵本山起诉网站侵犯卡通肖像权索赔405万元案终审宣判,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赵本山12万元。终审判决指出,对于饰演非特型角色的演员剧照或者小品剧照,该艺术形象与演员的本身形象具有密不可分性,群众也公认两者为一体,并符合公民肖像独特的基本特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是首例针对名人卡通形象侵权的判例。
然而今年六小龄童状告游戏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在北京一审却被驳回起诉,理由是创作的游戏中的孙悟空形象,与六小龄童扮演的孙悟空不同,而且艺术角色形象与演员肖像不能画等号。六小龄童提起上诉后,该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昨天,重庆中金会计师事务所主任樊朝中表示,目前对于侵犯名人卡通肖像权的案例,主要靠法院来审理认定,还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
重庆师范大学教授田盈则指出,独创卡通动漫形象受著作权保护,毋庸置疑。但卡通动漫形象属于粗线条,因此,名人的卡通动漫形象是否具有肖像权,国家也不好明文规定。如果法律明文规定名人的卡通动漫形象具有肖像权,那么貌似名人的普通人,他们的卡通动漫形象是否具有肖像权?如果名人和貌似名人的自然人,都来主张被肖像权侵权,这将会是让人头疼的事。(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