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岩松: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他的道歉的微博,“本人昨日微博言论确实欠妥,对由此引起的消极影响深感不安,特向各方致歉。”非常希望他的这个道歉,是发自内心真正意识到了,我真是做得不对,而不是说各方的压力太大,而临时的这样一个公关的举动。他的这个道歉的微博一发出来之后,会注意到底下的留言,相当多是一种原谅,我觉得这反映了人群当中的一种理性,不管你之前说得声音如何让我们反感,但是当你道歉了之后,接受你这样的一种态度。
我们来看看他曾经引起怎样的反感,他的那句话说完了之后,做相关的调查,结果有92.6%的人说不敢苟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奸对象的品格、身份,不应成为量刑的依据。接下来的时候,我们需要更理性一点,我们回到他最初发的微博上去,看看他的那几条,其实最初他发的微博的时候,头两条非常对,替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说几句,无罪辩护是他的权利是对的,不管公众怎么说,引述海淀检察官的说法,让人做无罪辩护,天塌不下来。第二,对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律师发声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并无不当。所以您注意到,我们专门把这块给虚化了,因为未成年人名字不该在这儿提及。但是请注意他的最后一句话,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他也认为说,不是陪酒女就可以强奸,但是接下来他的这句话引发了92.6%人的不满,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的危害性要小,后来大家的声音很大了之后,他做了一个修改,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我仔细对比,也看不出这两个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有了今天晚上他6点40多分的时候,这样一个道歉,不过我们还需要更加理性,先不用情绪去进行评判,接下来要连线一位法律界的人士,听一听他的意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院长,曲新久,曲院长您好。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您好。
白岩松:您怎么看待易教授的危害性的说法,在法律上对量刑有影响吗?
曲新久:他微博我是没看的,因为平时我不看微博,因为在强奸罪当中,关于社会危害性,肯定是不考虑被害人身份,被害人身份只有一种是必须考虑的,法律要求考虑,如果是幼女,法律规定要从重处罚,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在强奸罪当中,主要看他的手段、情节、后果,这些要素,这些因素去看,特别是看手段,像暴力的程度,什么样的暴力,像威胁,威胁的内容,还有或者其他的,比如灌酒,什么样的场景、场所,还有是否对身心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这些要素去判断社会关系。因为法律上,在司法解释当中,长期以来,特别强调要求司法人员注意,不能够以被害人身份、作风的好坏,作为从重或者从轻的理由。
白岩松:我再给您念一遍,他修改完了之后说,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符合法律精神吗?
曲新久:这个应该不太妥当,他可能因为过去有一种,我记得马克吐温有这种辩论技巧,也许是,也许他没有认识问题的重要性,应该讲的话也是不妥当的。
白岩松:好,非常感谢曲院长给我们带来的解释。听完了司法界人士曲院长的说法之后,回到当初我看到了他的这番话,包括修改之后的这句话的时候,我的感受,我给了他12个字,这12个字就是违反常识、突破底线、冒犯公众。违反的是什么常识呢,大家知道经过这么多年依法治国的熏陶,终于在中国人心里慢慢建立起这样一种感受,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正在变成一种常识,多么珍贵的一种财富,但是这句说法就违反了这个常识。为什么说突破底线呢,我们仔细来研究,在法律上,法律并不是一个最高的道德的底线,而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它守着社会的最后这道层面,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说强奸卖淫女判三年,强奸陪酒女判六年,强奸良家妇女判无期,没有,没有身份的这样的一个界定,所以突破了底线。但是累加在一起之后,最要命的是冒犯了公众,那92.6%不认可这种说法的人,其实都受到了某种程度这样一种伤害,在这儿要多说两句,包括我这个职业在内,新闻,开始我们会觉得,在新闻里头最糟糕的一种做法,一定是虚假新闻了,不,比如说在其他一些国家,都有这样一种认定,排在第一位的,不是出现虚假新闻,对社会最大伤害的是冒犯,一旦你冒犯了社会,冒犯了公众,要比虚假新闻带来的伤害以及反过来,对你的这种憎恶程度,以及要处理的程度都要重,因此,易教授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这番话是冒犯了公众,但是,杀人不过头点地,这是中国人的一个说法,但愿只是他没有多去想,微博140个字,有时不让我们的知识分子有一种深度的思考,这点要去更多地以此为戒,接下来,如果真正地发自内心地道歉了,改了,没关系,过去了,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以及社会进步,需要的这样一个环节。当然,希望我们知识分子以后更加地去管好自己的嘴,如何去扮演一个知识分子的角色,为什么要这么说呢,因为在过去这几年的时间里头,不捍卫常识的、突破底线的、冒犯公众的知识分子的言论和文字,其实一点儿都不少,回头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