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介绍,慈善事业定位清晰的一个表现形式就是专业化,而成立基金会则是慈善专业化的首选。
据了解,在中国,慈善基金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种,公募基金有权向公众募捐;而非公募基金无权向公众募捐。在美国符合条件的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可以登记成为“慈善组织”,注册之后只有税务部门监管。
中国目前尚无民办公募慈善基金会成功的先例。赫赫有名的“壹基金计划”是李连杰在2007年与中国红十字会签订了一个3年的合约计划建立起来的,所以它虽然暂时能向公众募款,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账户和公章。所以“壹基金”潜力巨大的手机平台的捐款,因为账户的不独立,而在操作上存在着重大的不便,远远无法实现李连杰最初设计的“每人每月最少捐一元,让小捐款变成大善款”的理想。
按照清华大学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的解释,一个民间慈善基金会要有完备的企业组织架构,有明确的基金使用规定,有稳定的资金保证。而公益性,在英国2008年1月正式发布实施的《慈善组织公益性指南》中,慈善委员会提出了判定慈善事业或组织的公益性质的两项基本原则:有益性原则和公众性原则。比尔·盖茨基金会就是一家兼具事业标准和公益性标准的民间慈善组织。该基金会共有工作人员216人,包括儿童健康顾问、公众健康管理专家、律师、财务人员等。类似于这样的慈善基金会在美国有160万家。
而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登记注册的民间慈善组织不超过200家,且相当一部分还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民间慈善组织。根据1989年颁布、1998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必须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并对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而主管单位只能是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的机构。所以目前对慈善组织的监督主要是行政监督。在中国目前只有极少数慈善机构获得了政府的特别许可,有权开出可以得到政府财政部门认可的捐赠证明。
曾参与慈善立法的杨团表示,目前,慈善公益组织虽然不是由政府成立,但在行政上仍归政府部门管辖。会长、秘书长由政府任命,这与理事会权限无疑形成了冲突。
立法须先明确慈善意义
一方面是民间慈善力量遭受冷遇,一方面是善款是否合理使用的监管缺位——有业内人士指出,制度环境的不完善给慈善事业的成长带来了极大制约,打破慈善事业垄断的关键仍在于立法。
唐钧认为,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看,发展慈善事业是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的,因为它能弱化因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不公,均衡社会财富,缓解社会矛盾。捐款和慈善事业是在传统分配制度基础上再一次分配,是除了基于市场的第一次分配和基于税收和财政的第二次分配之外的所谓第三次分配。这种出于良心和自愿的非强制性的分配是对财富的再一次平衡。所以,必须从立法上对慈善事业进行保障。
事实上,慈善立法在我国已历经数年。早在2004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快慈善事业步伐,完善和落实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要加强慈善组织的能力建设,提高慈善机构的知名度、公信度,创新募捐方式,建立长效机制。
据了解,2004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一些新法规,如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民间成立基金会和慈善组织的门被打开了,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慈善文化”的发展。
在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国家要“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但是,至今中国尚无一部全国性的慈善法。仅有江苏于今年5月正式出台了一部地方性的慈善法规;此外,湖南亦于日前出台了一部关于募捐方面的地方性条例草案,该草案扩大了公募的募捐主体资格。在国家层面上,慈善法第一稿早在2005年就已经完成,后来几经修改,至今仍有许多根本性问题尚未形成完全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