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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依法维权与“恶意打假”界限

2019-11-22 05:37:13

来源:法制日报

  如何把握依法维权与“恶意打假”界限

  打假不能触碰法律红线惩罚制假售假才是目的专家分析

  对话人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

  《法制日报》记者 赵 丽

  记者:自职业打假人出现以来,这一群体就饱受争议。不能否认,在推动市场净化、树立消费者维权意识方面,职业打假人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当他们中的一些人“打假”目的不再是解决消费纠纷,而是索要高额赔偿,甚至伪造证据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利用恶意投诉举报为自己牟利时,“打假”就变了味儿。

  刘俊海:以疑假买假索赔为业的人,也就是民间所说的职业打假人,可以依法行使民事权利,这样的行为可以有效遏制制假售假的失信行为。倘若职业打假人依法注册公司,并依法接受受害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委托,为其提供维权的咨询或协助服务,则此类公司不能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但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

  倘若职业打假人以自然人或者消费者的身份疑假买假,可以以消费者的身份行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这两类人只要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都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假售假的不法商贩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维权也要依法依规,如果打假超过了法律的底线,也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记者:根据不久前由市场监管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企业代表共同参加的职业索赔行为专题研讨会披露,近年来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每年超100万件。

  刘俊海:打假的开端是1995年王海第一次在隆福大厦买到假耳钉。从一开始,司法部门对其就并不十分支持,有关部门随即召开会议进行了讨论。但很多民众认为这些疑假买假者,或者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的开路先锋、企业的啄木鸟,还是监管部门的得力助手。由此,很多地方开始对这类群体进行保护。

  不过要强调的是,在打假过程中不能涉嫌违法行为,如果存在敲诈勒索、设圈套等情况,那就触碰了法律底线。针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应采取行动依法制止。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职业打假”为关键字,检索到今年的裁判文书1382篇,较去年的3348篇有大幅下降。日期较近的多篇文书中,法院判决中打假人输赢不一,大多数是因商品确实存在问题,被判以退货方式处理,数倍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刘俊海:同案不同判的案例有很多,这就需要我们统一思想,将优化营商环境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统一起来,要对标十九届四中全会的相关精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打假者要依法、理性、科学、文明维权,不把维权行为变成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比如,倘若买假者向法院提起天价索赔的巨额请求,未获法院支持,则消费者预付的巨额案件受理费亦由作茧自缚的原告自己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职业打假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享有政府机关享有的公权力包括行政处罚权。他们实施的打假行为只能是民事行为,行使的权利只能是民事权利,而民事行为属于私法行为,民事权利属于私法权利。因此,职业打假人打假时,无权实施公法行为,不得行使法律赋予国家机关的公权力(包括行政权和司法权)。因此,“打假”一词并不意味着疑假买假者享有行政处罚权,而强调遏制制假售假行为的社会效果,而这种社会效果是包括专门打假机关、合法经营商家、消费者、打假商事主体、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公众力量团结奋斗的结果。

  记者:近段时间以来,多地法院都出现了针对打着“维权”“打假”旗号,实为敲诈勒索的“职业索赔人”的判决。有业内人士提出,当务之急是在总结职业索赔行为特性和问题的基础上,探索有效的方法,明确界定职业打假合法索赔与敲诈勒索之间的红线。合理合法的职业打假应当被支持,但是敲诈勒索一定要进行惩治。

  刘俊海:应补充一个错误观点,如果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以曝光要挟卖家,同样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消费者在媒体进行曝光之后,媒体需要对案件进行详细调查,在这个过程中,也能将真相还原给公众。更进一步的讲,如果消费者买通了媒体进行曝光,这构成的是侵权责任而不是敲诈勒索罪名。

  如果索赔额度过高,又或者利用非正常手段索赔,经营者可以拒付,并且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要区分好消费者正常行使权利和敲诈勒索之间的边界,一旦超过这个边界就构成敲诈勒索,会变成犯罪行为。当然,这需要司法机关来认定。

  记者:职业打假是适应市场需求而诞生的,最后行使淘汰权的也是市场。企业不售假,产品质量过关,经营诚信,打假人会逐渐消失。

  刘俊海:值得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终极目的不是赔偿,而是构建天下无欺的消费环境。想有效遏制企业的失信违约、制假售假行为,要有“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全面推开“双升双降”的治理措施,即要大幅提升经营者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失信收益,真正将失信收益归零甚至变为负数,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同时,还要有效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

  优化营商环境与保护消费者权益要统一起来,不能以优化营商环境的名义,忽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另外,单靠市场监督部门的力量也是不可能实现的,疑假打假者要慎独自律,依法打假。同时要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激活公益诉讼制度。只有真正赢得消费者的尊重,企业才能够占领更多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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