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周鹏华 彭家让)丹凤县庾岭镇一男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要求妻子支付其寻妻的误工损失和青春损失费共计3万元,方可同意离婚。对于该男子的“无理要求”,女方当然不能接受。近日,这起案件经丹凤县人民法院庾岭法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离婚协议。
原告薛女某(女)与被告叶某于199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1995年生一女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加之性格差异,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打闹 。2006年正月,薛某外出打工长期不归遂与叶某分居至今。
今年10月,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叶某离婚。“离婚可以,她必须先支付我两年来找寻她的误工损失和耽误我的青春损失共计3万元”,叶某在应诉时如此说。在谈话过程中,叶某强烈要求妻子支付这3万元损失,否则本人坚决不同意离婚。他说因为薛某不跟他过耽搁了他的青春,自己离婚后再找个媳妇年龄也大了,这将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同时因找寻薛某自己没有一分钱打工收入,这些都是薛某造成的,她应该给些损失弥补。薛某则认为叶某借离婚向其索要寻人误工费和青春损失费纯属无理要求,不肯支付。
法庭经审理认为,薛某与叶某的夫妻感情因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确已破裂,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叶某提出要求薛某支付其寻人误工费和青春损失费作为离婚条件,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经调解,叶某最终放弃了索要寻人误工费和青春损失费的要求,原、被告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自愿解除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