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市政府2月11日发布通告,要求自2月12日起,严禁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预防火灾事故,确保公共安全。
通告说,“孔明灯”是以固体酒精等燃料为热源,通过加热纸质灯笼内的空气产生浮力,可随风飘荡的空飘灯笼。“孔明灯”属于飘浮不定的明火,在施放过程中受气流的影响,容易造成燃料泄漏或引燃纸制灯罩,一旦飘落到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居民屋顶、阳台、草地、林地、垃圾堆等可燃物较多的地方极易引发火灾,我市曾发生过多起燃放“孔明灯”引发的火灾事故。
通告指出,依据《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建成区、文物景点周边、油库、燃气储备站、可燃物资仓库、加油加气站、森林防火重点区等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各县区政府要及时组织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取缔并没收;对在禁售区内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各级公安巡警、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要予以清理。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据《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通告强调,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