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频道  »  时事综合

中共商洛市委巡察工作办法

中共商洛市委巡察工作办法

2016-06-27 08:17:17

来源:商洛日报 - 商洛之窗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被巡察地区或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反映,也可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三十四条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市委巡察组开展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敷衍应付、弄虚作假。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五条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巡察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列支,逐年拨付。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免责声明:本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转载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