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市委巡察组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四)专题报告。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巡察组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决定。
市委应当召开常委会、“五人小组”会议,及时听取巡察领导小组有关巡察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五)反馈整改。按照市委要求,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反馈通报,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察。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收到巡察反馈意见后,被巡察单位应当及时召开党委(党组)会专题研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市委巡察办。
(六)移送交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及受理的信访举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委“五人小组”同意后,市委巡察办依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1.属于工作方面问题的,移交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处理;
2.属于违纪违法线索的,移交纪委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3.属于组织建设、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的,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全市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评价、任用、评先树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对市委巡察组移交的信访举报、专题报告和有关材料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办理结果于2个月内报市委巡察办。
第二十八条在巡察期间,被巡察对象拟被提拔的,市委组织部或有关考察组应当听取市委巡察办或相关巡察组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市委巡察办应当加强巡察成果运用台账管理,会同市委巡察组对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了解和督办,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委(党组)有关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条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通过媒体、党内通报等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解决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巡察组工作不力,发生重大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和政法机关、审计、信访等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巡察工作,对市委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配合支持。
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纪律规定。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而被举报或被上级巡视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接受宴请和各种娱乐活动的,在被巡察单位报销费用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