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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商洛市委巡察工作办法

中共商洛市委巡察工作办法

2016-06-27 08:17:17

来源:商洛日报 - 商洛之窗


  (八)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九条市委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精准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风漏气,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及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与“三严三实”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
  (五)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条创新巡察方式方法,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对地方以常规巡察为主,对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以专项巡察为主,每次巡察时间为1个月左右。
  第二十一条市委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巡察整改情况,开展“点穴式”“回访式”等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二十二条市委巡察组开展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层次、范围的座谈会;
  (三)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四)与被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计资料、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进行暗访核查、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七)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及其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研;
  (八)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信访举报等;
  (九)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对重要问题进行暗访核查,应当经市委巡察组组长决定或批准,并有2名以上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三条市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尽责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巡察单位情况,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四条市委巡察组在巡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大问题及突发的带政治性的重大事件;
  (二)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
  (三)被巡察党组织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或者党政主要负责人存在严重矛盾,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等情况和问题;
  (四)巡察工作人员违反的工作纪律,特别是严重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等问题。
  特殊情况,市委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市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五条市委巡察组工作依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市委巡察组根据了解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必要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市委巡察办备案。
  巡察工作方案应包括巡察时间、巡察内容、人员分工、时间安排及巡察要求等。
  (二)巡察预告。巡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前一周公开预告巡察的单位、时间、任务、内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察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三)开展巡察。市委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应当召开巡察工作动员大会,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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