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二条市委巡察组组长职责是:
(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及时组织研究处理巡察中的有关事项;
(二)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签批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巡察工作文件;
(四)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巡察组工作人员选配、晋升、交流、调整、回避及考核、奖惩的建议;
(五)完成市委巡察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市委巡察组副组长职责是:
(一)根据巡察组组长要求,组织落实具体巡察工作;
(二)与市委巡察办及有关部门沟通有关情况,协商有关工作;
(三)组织起草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巡察工作文件;
(四)配合巡察组组长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完成巡察组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市委巡察组建立联络员制度,确定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市委巡察办及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络工作,沟通协商相关事宜,协助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市委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一)落实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制定工作方案;
(三)拟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
(四)拟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
(五)人员管理方面的事项;
(六)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上述事项,当存在分歧,经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巡察组组长决定。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市委巡察办反映,必要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组务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巡察组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一般由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参加,其他参加人员由组长确定,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加强巡察工作人员管理监督,严格组织纪律,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巡察干部队伍。
巡察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巡察组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临时党支部书记由巡察组组长担任。
实行巡察工作人员奖惩制度,对工作努力、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记功等奖励;对特殊贡献或重大立功的,优先提拔使用;对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对巡察工作人员的选任、晋升、调整和奖惩,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市委巡察办和有关巡察组的意见。
第十七条被巡察地方、单位成立由党委(党组)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巡察联络组,明确2至3名干部,具体负责与市委巡察办、巡察组日常联络,办理移交事项和整改落实工作。
第三章对象与内容
第十八条市委巡察组巡察的对象和范围是:
(一)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商丹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县(区)人民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市委部门、市级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市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六)各县(区)及市级部门代管的主要负责人为县级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七)镇(办)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