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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中存“不等式” 消费者仍处弱势

汽车三包中存“不等式” 消费者仍处弱势

2013-03-07 14:31:05

  获得备用车的条件: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包退、包换车的几种条件: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诊断失误不等于不能换车

  不等式之1

  疑问:汽车三包法的补充文件《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总成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总成和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有厂家和经销商提出异议,可能也会发生同一总成件发生两次两个不同零件修理。建议修改为:同一总成件同一故障,累计2次不同零件修理或车身的同一位置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不同位置主要部件不可累加)。另外还希望顾客必须根据维修店意见给足时间诊断,且诊断次数不能计为维修次数。

  解答:汽车技术专家、北京祥龙博瑞(集团)总工程师魏俊强表示,这种问题就看站在谁的角度去说了,如果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说,厂家和经销商的异议没有道理。汽车的发动机和变速器涉及车辆的核心安全问题,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已经够让消费者沮丧了,“不同位置部件不可累加”等说法毫无道理!

  之前文中郭先生的遭遇也说明了经销商不能通过多次尝试更换零件,让消费者承担时间和换件的费用。

  短评:“给足时间诊断”是要多少时间呢?“诊断次数不能累计”是要诊断多少次、换件多少次呢?消费者是弱者,不能再当被厂商忽悠的“冤大头”。对于厂家和经销商来说,未来发动机和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还未修好,就应该给消费者退换车。另外,经销商还应加强诊断流程、维修工艺等技术水平。没有“三包法”时,不良经销商给消费者乱换件、乱收费难以得逞了。

  召回处理不等于三包 召回车辆不能再索赔

  不等式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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