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统计局简介
商洛市统计局1980年从计委分离单设,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之一。在刚刚结速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市政府批准市统计局行政编制14人(含工人2人),内设二科一室,即综合科、业务科和办公室。我局下属事业单位7个,总编制29人,即副县级建制的统计普查办公室,科级建制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统计执法检查队、计算站和统计咨询服务中心。
市统计局的职能主要是:一、拟定全市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拟定全市统计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和监督检查全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宣传、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完成国、省统计调查任务,指导和协调辖市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三、会同和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和全市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市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开展统计咨询服务,为全市党政和机关制定计划、宏观管理等提供定量定性的决策依据;四、审查辖区内中、省、市直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及调查方案,管理市直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规范管理辖区内统计调查市场,统一检查、审定管理和发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推广计算机及传输技术在全市统计工作中的运用;六、对下属事业单位实行管理,组织指导统计干部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评聘及教育、培训业务考核,参与对市直业务部门和区、县经济运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七、开展统计研究工作;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统计法规:
1983年12月8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 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四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真实性。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