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诉被告北京十月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十月天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驳回了音著协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中,音著协认为十月天公司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举办的“你必须幸福—郑钧2010北京演唱会”中使用了音著协受托管理的音乐作品《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故起诉十月天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6671.3元。
十月天公司以郑钧在其本人的演唱会中演唱其自己的作品并未侵犯郑钧的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不适用于音著协与郑钧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为主要抗辩理由,不同意音著协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钧为涉案音乐作品《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的词、曲著作权人。音著协虽受郑钧委托管理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但音著协成立的初衷系为避免著作权人难以控制其权利,起到沟通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的桥梁作用,而非著作权人使用本人作品、行使其自身权利时仍需经音著协许可并支付费用。(大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