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件下方以钢笔字手写注明:“16口酒窖属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
1996年2月6日,四川省宜宾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再次就此确权。该公证书载明,经查,尹伯明/唐青英夫妇在宜宾市鼓楼街34号、36号有房屋18.17平方米和酿酒老窖池16口。……死者生前均未留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死者尹伯明、唐青英的遗留房产,酒窖所有权应由其子女尹岚源(孝田),尹孝其……尹孝功,尹孝根继承。
事件的另一主角,也有自己的逻辑。
今年4月21日,宜宾市政府与五粮液就酒窖归属问题进行专题讨论,会议由市级领导牵头。会上透露的信息至少包括以下几点:一是酒窖是国有资产,自上世纪50年代公私合营后,类似的产权早就收归国有;二是1984年的454号文件本身有瑕疵;三是酒窖的地上房屋绝大部分已在政府经租后被五粮液购买,酒窖作为附属物产权已发生转移。
据透露,1952年之前,“长发升”的16口老窖池的确是尹家的财产,但是在1956年公私合营后,尹伯明主动申请纳入公私合营,与五粮液酒厂签订了经租协议,将配方/生产资料包括酒窖申请了经租,自此之后,产权发生了改变,包括酒窖在内的资产都成为国有所有。
至于454号文件的形成过程也很复杂,尹家是老革命,文件也是在老干部的干预下形成的,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合情而非合法”。
京衡律师集团律师陈有西的观点是,酒窖应归尹家所有。依据是五粮液公司连续多年向尹家支付租金,说明双方都承认酒窖的归属权属于尹家;此外对“酒窖是厂房附属物”的说法难以接受,尹家酒窖价值远超出厂房价值,厂房和酒窖,谁为主谁为从,也应从价值比较上进行判断。
但对于宜宾市政府出面协调的454号文件中关于酒窖归属的注释,陈有西认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尹家依据历史就能讲清楚自己对酒窖的所有权,若和五粮液公司发生交易,也是商业行为,应依据个人自愿。
454号文件
宜宾市政府相关人士透露,1984年454号文件的存在,令政府在解决这起纠纷中感到头痛。当时文件确认酒窖为尹家所有是错的
“长发升”酒窖原为前店后厂式作坊,是典型的明代建筑,一楼一底,纵分三进。据《明史》及《尹氏宗谱》记载,明初尹氏先祖尹公任叙州府(今宜宾)别驾,尹氏族人由姚安(今云南楚雄州境内)迁入,其中一支在鼓楼街定居酿酒至解放前,即尹孝功家族。
对于“长发升”酒窖之上厂房和原尹家自留房屋的产权去向,可以确认的是,一共发生了以下几次产权变动。
从1958年五粮液成立到1984年,尹家自愿将自家的1149 .85平米的出租房以及附属设施申请国家经租;1984年宜宾市人民政府下发454号文件之后,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酒窖上的房产陆续收归五粮液集团所有。
1995年12月,五粮液与房管局签订转让合同,购买了市房管局租给企业的厂房1035.81平米。三个月后,依据政府从中协调,五粮液与尹家的财产继承人尹孝功等7人签订了协议,购买了尹家的自留住房253.31平米。
1998年9月,五粮液对“长发升”酒窖申请了文物保护,最后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在2000年的时候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0002278号。
不过,在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的2000年之后,五粮液仍然以租用的方式获得“长发升”酒窖的使用权。
1984年的宜宾市人民政府454号文件,似乎成为一个绕不开的坎,也是在此次酒窖争夺风波中,双方均认同的关键所在。
尹孝功认为,宜宾市政府在将尹家在酒窖上的房屋认可为经租房的同时,又以文件的形式确认酒窖为尹家私产;五粮液肯定了已经获得酒窖上方房屋所有权的事实,但是对于是否酒窖应作为附属物收归国有,则未发表意见。对于国有资产的认定,也超越了一个企业的职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