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难题待解
尽管短期内,就绝对金额而言,住房保有类税征收对房地产业资金链条的直接影响并不明显,但该类税的开征,将在心理上对不动产投资者产生极大冲击。
“资产价格泡沫的一个重要根源是贫富差距,大量资本在缺少投资渠道的情况下,涌入房地产寻求保值增值,关键在于改变这种投资预期,物业税等住房保有类税收政策的提出,将是解决这个难题的重要办法。”上海社科院商业研究中心主任朱连庆在搜房网主办的2010第五届中国商业地产写字楼年会告诉记者。
如果开征,具体如何征收?
“继重庆提出房地产消费税之后,媒体传出上海也将征收住房保有税,并称基本方案已定。上海的住房保有税可能对存量房和增量房一并征收,但会从购房套数、户型大小等方面来区别自住需求与投资需求,其中自住需求可免交保有税。”上海中原研究咨询部总监宋会雍告诉本报,这是迄今为止最接近传统物业税概念的中国版“物业税”了。
不过,大部分业内人士同时看到,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分家,决定了在国内无法直接推行国外广泛应用的物业税种。
方方地产咨询机构土地咨询中心副总监赵豫川坦言,1986年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征收对象为经营性房屋,然而,对“经营性房屋”如何定义,条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不少个人房屋虽然用于经营,但并没有按期缴纳房产税。“若要对商品房住宅开征房产税,最可行的方法是由国务院对条例内容进行修改,扩大征收范围。”
东莞证券最新的研究报告指出,2003年以来,物业税“空转”工作在北京、辽宁、宁夏、重庆、深圳等试点省市已开展6年多。所谓“空转”,即模拟评税,是虚拟意义上的资金循环。虽然未实际征税,但一切步骤与真实收税流程相同。但从实际推行难度来说,物业税由空转转为实转近两年无法成型。
赵豫川进而指出,以家庭为单位的第二套以上住房认定标准,要有以家庭为单位的房产信息统计数据,这是房产税开征的必要条件,需要房管局和民政局配合操作。而在技术层面上,由于面积不同地段不同,房产税额也大相径庭,哪套房屋该征税,这也是一个大难题;判断房屋空置与出租,也给核实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显然,对中国楼市而言,需要国际经验基础上的变通做法。
最新信息显示,开征住房保有类税,暂不设立新法,在国务院《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基础上,分别对个人居住用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物业税要求推出试行办法,避免设立新法的漫长过程。
“从国际经验看,第一步,从商业开始征收;第二步,高端住宅和豪宅征收;最后向普通住宅征收。”薛建雄则指出,可以借鉴香港和英国的做法,即开征税收的基础是以物业的租金收入部分征收营业或增值税,这样就不会与土地的产权问题发生冲突。可以对人均面积超标,也就是目前所说的第三套房开征。面向全社会开征的物业税可以与土地产权到期后的继续对接。(作者:田新杰 周盛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