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人担心自己的权利“被代表”,张洪波表示,这完全是多余。草案的出发点主要是解决海量作品授权和众多作者无法行使著作权也希望有组织帮助处理问题。因此,延伸性集体管理可以解决众多作者版权无人管理,使用者与众多作者无法对接实现平衡利益关系的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是简单的大包大揽,放开量授权和收钱,不是在破坏市场经济回归计划经济。另外,也要相信政府管理和监管作用。
■ “草案”大家谈
●作者
端木赐香(河南安阳师范学院历史系副教授,本报曾报道她胜了著作权官司,但却亏了350元。):
能按现在的修改意见稿运行,就不错了。事实上,之前的赔偿与惩罚太轻。一者权利人在起诉过程中,付出代价太多;二者中国稿费很低,按稿费赔偿,著作权人得不偿失!
●律师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正涵:草案第二十七条,实用艺术作品,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二十五年。——这个确实是新规定。关键在于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外观设计专利等如何甄别?特别是工业外观设计,如汽车外观设计等。
●网友
barenese巴人:第72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确定”,“通常”是啥意思?不明确!建议参照权利人与他人之间著作权交易金额的一定倍数确定,且本着对著作权的切实保护,建议该合理倍数应界定为5-10倍。
●出版人
俞晓群(海豚出版社社长):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部分内容,能够有效帮助我们提高工作效率,解决一些著作权人找不到的问题,这是个好办法,对大家都有利。(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