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认为,第一稿中的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利用“法定许可”,照顾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利益,这当然不对。但第二稿把“法定许可”条款删除,使著作权法中没有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也是不对的。制定著作权法必须通盘考虑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现在修改后,照顾了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但谁来替社会公众的利益考虑和发声?
李明德说,没有法定许可,词曲作者很可能失去多家授权的权利,在面对实力强大的出版方、传播方时,将被迫签下独家授权协议,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对听众而言,也将失去欣赏多样性作品的可能。他举例说,从理论上讲,没有了法定许可,听众很可能只能听到李娜一个人演唱的《青藏高原》,其他演唱者如韩红、谭晶如果没有得到最初发行这首歌的唱片公司的授权,就别想演唱这首歌。(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