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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算不算作者编剧该不该被代表?

2012-08-23 15:53:10 来源:

  自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布并征求意见以来,关于“二次获酬”的内容一直牵动着影视界诸多人的神经。谁是影视作品的“作者”?“二次获酬”目前是否应该写进法案?近日,一部分导演、编剧在微博上就此话题展开了激烈的探讨,并随着8月16日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听证会的召开,这种论战有着愈演愈烈之势。

  导演、编剧争当作者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17条第3款、第36条第3款分别拟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和“主要表演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这就意味着一部影视作品或将有多位“著作人”,出品方除片酬之外,未来使用也要向主创们“无休止”地支付报酬。

  草案一经公布,导演、编剧纷纷力挺,投资人则强烈反对。但近日,这种截然分明的阵营却发生了变化:8月1日,导演李少红发布微博称,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法规司提交了修正提案,支持“二次获酬权”,但其中关于“导演应该是影视作品作者”的表述却引发了许多编剧的不满。随即,一场谁是影视作品“作者”之争在微博上沸沸扬扬地展开,冯小刚(微博)、何平、高群书、汪海林、宁财神(微博)等导演、编剧纷纷加入其中,发表各自观点。

  编剧汪海林表示:“作者拥有独立使用的著作权,但历来导演只拥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因此导演不能称之为作者。”在他看来,制片人或编剧才能称之为作者。导演冯小刚则认为“如果故事、人物关系和主要情节均由导演提供委托编剧完成剧本,该编剧则应仅享有一次性酬金和署名权,而不能成为电影作者之一。”

  “二次获酬”应否立法

  纵使“作者”之争争的是细节,并不妨碍导演编剧在支持“二次获酬”上“同仇敌忾”。但8月16日国家版权局举行的关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听证会却改变了这种微妙的平衡。导演兼编剧何平19日凌晨发微博说,中国电视剧编剧协会在会上“代表了我们所有编剧放弃了‘二次获酬权’提案,并表态拥护制片人协会的一次获酬。我作为电影编剧表示诧异、不同意。”编剧协会的“临阵倒戈”激起了导演阵营的不满,但更多的导演兼编剧却在质疑这种所谓的“代表”。导演贾樟柯转发了该微博,并表示“我编过六个电影剧本,怎么不可以加入编剧协会?”导演王小帅更声称:“我几乎是我所有电影的编剧。”

  但随后编剧常青田则澄清说,编剧协会没有放弃争取“二次获酬”,只是觉得国内现有体制背景并不适合推进这一进程。编剧麦田更直言:“脱离现实去讨论‘二次获酬’,在分配规则、监督机制、社会共识都不健全的条件下无疑是揠苗助长,势必将成为一个巨大的‘黑洞’。”对此,李少红则回应说:“这是两回事,不能因噎废食。立法在前才有后面的可能性,有机会还是要同心同德的争取!”

  论战促进行业进步

  就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有关“二次获酬”的内容,律师王军认为其定义较为模糊,缺乏应有细节:“比如17条第3款,‘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这个‘使用’的界限在哪里?”对电影而言,除了票房,成本回收渠道还包括音像版权、电视版权、网络版权、衍生产品等,王军认为,如果这些全都视作使用的话,对市场来说,非常麻烦。

  而就此次导演、编剧之间的论战,许多圈内人则表示这是好事,不仅借机了解了相关法律知识,更有利于促进行业的进步。李少红就表示,争也是一种进步:“我们争议是为了梳理清晰思路,找到一种互为有利的方法。找到了就是进步,不要把争议看成离婚或者反目成仇。我们都是同行,是打不散的鸳鸯,谁也离不开谁,捧的都是一个饭碗,谁也不可能饿死谁。”(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