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也普遍认为,“以房养老”需要真正发达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以便于市场上各机构能够自由进行资产的买卖,这样的市场制度条件下,才会有足够多的机构愿意来承担和分散资金占用、资产贬值的风险。
建议8
放宽以房养老准入门槛
“住房反抵押贷款既属于贷款业务,又包含了养老年金的功能,即兼具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产品功能和保险产品功能,因此,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能否单独经营此类贷款业务?这个问题还需要有关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方面做出规定。”清华大学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陈秉正表示,开展“以房养老”试点,需要在准入门槛上予以放开,以进一步培育和促进市场主体的增长和发展。
除了在金融领域的市场放开之外,某大型保险公司寿险部负责人表示,当“以房养老”执行若干年之后,金融机构势必会面对如何处置大量留存房地产的问题,而在以前,金融机构大多是以不良资产的方式去处理,因此需要监管部门在资产处置上对金融机构放开更多渠道。
建议9
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管控设计
按照国外已经运作成熟的“以房养老”经验,一般而言,“以房养老”主要面临着三类风险,而这三类风险几乎是“以房养老”不可避开的。
一是房地产价格波动风险。房产价值的波动是金融机构和房主最为关心的一类风险,前者担心房价下跌,后者担心房价升值。尤其是在泡沫化比较严重的阶段,以不动产现在价值进行评估,存在较大风险。
二是利率风险。毕竟房产反向抵押是一种贷款产品,自身就存在利率风险,特别是反向抵押,这样的贷款期限越长,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就越高。
三是长寿风险。虽然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可以通过大数法则进行精算,对客户的平均寿命进行预测,但不排除医学的突飞猛进,造成人们平均寿命的快速延长,这可能会造成金融机构要向借款人支付高于事前预计年金的风险。
面对上述三大风险,陈秉正认为,在试点推行之前,参与以房养老试点的金融机构要做好应对这些风险的管控机制,加强对产品的设计,尤其是对风险管控的设计。
建议10
给予金融机构减免税的鼓励
陈秉正建议,给予参与以房养老的金融机构适当的税收优惠,如营业税、所得税的减免等。
事实上,给养老产业提供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已经执行,只是大多数还集中在行政收费层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在市场较为关注的税收层面,至今尚未实质性的优惠政策。
除此之外,陈秉正还认为,如果老年人选择“以房养老”,未来,对其免征房产税等税种值得深入研究。他建议,如果是老人的唯一住房参与反向抵押,那么国家就应该对其免征房产税,而如果是拥有几套房,则应该区别对待,以防止其通过“以房养老”避税。(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