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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伍安置遇阻维权15年 检察官帮他“讨”工作

军人退伍安置遇阻维权15年 检察官帮他“讨”工作

2017-01-06 10:50:19

来源:检察日报

  入伍后,他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以退出承包地、成为非农户口换取退伍时安置工作,但退伍后要求安置却屡被拒绝,多次败诉。检察机关两次抗诉,发出一次检察建议——

  检察官帮他“讨”工作

  吴道文 张玉林

  2016年12月15日,李富文(化名)给云南省昭通市检察院送来锦旗,感谢检察机关帮助其安置工作并获得经济补偿。至此,这起维权长达15年之久的行政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李富文曾经在部队服役,因表现优异,晋升士官后多服役两年,转业安置时当地的政策却发生了变化。这一变化使李富文开启了15年的漫漫维权路。历经政府1次复议、法院4次审理、检察机关两次抗诉及1次检察建议后,李富文终于被安置在云南省鲁甸县民政局工作,工资待遇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给予李富文从退伍之日起至2016年9月止每月500元的经济补偿共计8.9万元。

  退伍安置遇阻

  1996年12月李富文和杨某等5人应征入伍。1997年9月,5人与当地政府签订“农转非土地转让合同”,自愿将他们的承包地退出,成为非农户。按照1996年1月该县政府出台的《关于做好鲁甸县渔洞水库移民迁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移民通知》)规定,“农转非”户子女参军的优先考虑安排工作。1999年,杨某等4人如期退伍,县政府根据《移民通知》规定为4人办理了安置手续。李富文因在部队表现优异,晋升为士官后继续服役。2001年9月,县政府出台新通知,终止了《移民通知》优先考虑安排工作的规定。

  2001年12月,李富文退役,请求县政府解决安置问题。经数次反映,直到2008年6月,鲁甸县民政局才发给《关于对李富文等十四人要求安置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以安置政策已终止为由,拒绝为其安排工作。经申请行政复议,2008年11月20日,县政府维持了《回复》的决定。2009年1月13日,李富文以县民政局为被告,向该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按《移民通知》规定给予安置。

  2009年2月16日,经昭通市中级法院指定,昭通市昭阳区法院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退伍军人的安置是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照当年的政策进行分配的行为,各级政府每年的分配方案都在不停地变化调整,李富文要求按照1996年县政府《移民通知》规定对其进行分配,但其退役时该文件已被废止,诉讼理由不成立。5月10日,法院驳回了李富文的诉讼请求。李富文不服,提出上诉。7月9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介入

  2009年12月4日,李富文向昭通市检察院申诉,请求对两审行政判决进行监督。昭通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李富文入伍时,县政府的《移民通知》是生效的,而《终止通知》是2001年9月14日才发布,对申诉人李富文没有溯及力,且与李富文情况相同的杨某等4人均已按《移民通知》安置,李富文应与杨某等4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据此,昭通市检察院以市法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请云南省检察院抗诉。2010年8月24日,云南省检察院经审查支持市检察院的意见,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云南省高级法院受理审查后指令昭通市中级法院再审。2012年7月5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李富文退伍时无入伍地征兵办公室和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发放的安置卡及城镇非农业人口应征青年退伍安置登记表,且鲁甸县政府1996年《移民通知》规定已于2001年终止,李富文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判决维持原判。

  2013年12月,李富文收到再审判决后再次向昭通市检察院申诉。承办检察官认为:李富文应征入伍在先,转为非农业户口在后,客观上无法提供入伍地征兵办公室和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发放的安置卡及城镇非农业人口应征青年退伍安置登记表,且当地政府用2001年的通知终止1996年《移民通知》的安置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予纠正。

  为促使县政府妥善解决安置及补偿问题,2014年5月6日,昭通市检察院在鲁甸县召开听证会,李富文和鲁甸县民政局代表人参加,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各1名参加。听证会结束后,鲁甸县民政局表示不同意对其进行安置和补偿。

  问题终获解决

  为从根本上解决安置及补偿问题,2014年5月13日,昭通市检察院再次提请省检察院抗诉。2014年6月19日,省检察院经审查,支持市检察院的监督意见,并同时指出,当地政府2001年的通知仅终止1996年《移民通知》的安置规定,但没有对文件出台之前遗留问题如何解决作出相应规定,因此2001年的终止通知对李富文是否应当被安置没有约束力,据此再次向省法院提出抗诉。

  2015年11月24日,云南省高级法院主持李富文和县民政局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县民政局同意为李富文尽快安排工作,给予李富文从退伍之日起至安排工作之日止每月500元经济补偿,李富文同意撤回申诉。

  然而,协议达成后,县民政局却迟迟不解决李富文的安置及补偿问题。2016年7月11日,该省高级法院经审理支持省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同时撤销县民政局的《回复》及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送达后,县政府仍不解决安置及补偿问题。2016年9月9日,市检察院向县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县政府“根据李富文退伍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妥善安置李富文工作,并对李富文退伍以来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一次性补偿。”2016 年10月8日,县政府复函,同意安置李富文工作并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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