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 林 张驰 吕丽霞)市政府近日制定下发了《商洛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对市民的养犬行为进行了统一规范。《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办法》规定,我市的中心城区及六县城区为限制养犬区。市内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居民住宅小区为禁止养犬区。城乡结合部和乡镇为一般养犬区,如果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需要限制养犬的,须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而且每户只准养一只,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限养区内单位养犬的,应当有固定的犬舍,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饲养。在限养区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养犬,都应当到农业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标牌;到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并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管理服务费。养犬单位和个人每年还应携带所养犬只、家犬准养证、犬只准养证和动物检疫证明,到公安机关和农业部门进行检查、检疫。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死亡、丢失,原养犬人应当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注销养犬登记手续;在限养区内随养犬人迁居或者养犬人换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变更养犬登记手续。
在限养区内,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养犬人携犬出户时,须带家犬准养证或犬只准养证以及必要的清洁用具,为犬束犬链、挂免疫标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不得携犬进入禁养区和禁止遛犬的区域以及限养区内的机关、医院、学校、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客运车辆。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或住宅区公用电梯时,应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对于违规、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批评、劝阻,并进行举报、投诉。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