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本办法实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农业、林业、水利系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外商、外资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取得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者开发、利用土地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由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建设单位建设,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成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土地价格管理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县人民政府地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基准地价的制订、更新,开展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基准地价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定期修订,一般每3年更新一次。
第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地价初审领导小组,负责对需要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地价并进行初审,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矿业开采等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应当建立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机制。此类用地协议出让过程中,意向用地者与出让方在出让价格方面有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第十条 地价评估必须由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或陕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等级规定的范围评估。
第十一条 地价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
第三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建设规划条件拟定,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没有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出让合同的,该出让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
(一)供应工业(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矿山用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