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取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管理,严格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列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核验,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其他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陕西省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商洛市各级政府公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